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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志兵与吴浩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兵,吴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壶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兵,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店上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吴浩亮,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妇幼保健院东北角家属院。郭志兵与吴浩亮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志兵于2016年10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壶执字第49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郭东红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