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执3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余勋刚与郑美应、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勋刚,郑美应,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勋刚,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郑美应,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436458。法定代表人:郑美应,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勋刚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美应支付货款106.7万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余勋刚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