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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晓晓与吴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晓,吴梦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570号原告:张晓晓,男,汉族。被告:吴梦婷,女,汉族。原告张晓晓与被告吴梦婷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