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晓晓与吴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晓,吴梦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570号原告:张晓晓,男,汉族。被告:吴梦婷,女,汉族。原告张晓晓与被告吴梦婷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