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定章与被告陶任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章,陶任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241号原告:刘定章。被告:陶任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章与被告陶任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章以本案中担保人无法联系不能到庭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定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骥审 判 长 刘亚平人民陪审员 杨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