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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定章与被告陶任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章,陶任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241号原告:刘定章。被告:陶任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章与被告陶任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章以本案中担保人无法联系不能到庭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定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骥审 判 长  刘亚平人民陪审员  杨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