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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与北外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马占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王奕明,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福、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施工现场,在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确定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据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推定已完成工程量不妥。另,郑幸系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本案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郑幸本人273000元,应追加郑幸为本案第三人,查明该部分款项与本案工程是否有关。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11359元,退回上诉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5888元。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