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宝国与李成友、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国,李成友,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995号原告:丁宝国,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成友,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勇,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号。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国与被告李成友、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宝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霆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茂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