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绍刚、宫述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绍刚,宫述英,高密市凯旋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尹焕增,尹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102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唐绍刚。被申请人:宫述英。被申请人:高密市凯旋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驻高密市。被申请人:尹焕增。被申请人:尹淑萍。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绍刚、高密市凯旋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宫术英、尹焕增、尹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绍刚、高密市凯旋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宫术英、尹焕增、尹淑萍银行存款94578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578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