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夏福干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福干,牛玉聪,孟惠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87号申请执行人夏福干,男,1923年8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牛玉聪,女,1935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惠朴,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关于夏福干与孟惠朴、牛玉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8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福干、牛玉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孟惠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西房(幢号×××)及北房(幢号×××)采取诉讼保全。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惠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西房(幢号×××)及北房(幢号×××)的查封。二、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西房(幢号×××)及北房(幢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牛玉聪(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