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巍、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巍,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822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黄巍,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二甲刘村。组织机构代码:05089788-0。法定代表人,顿德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巍、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巍、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巍、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黄巍、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215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