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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丁少华诉丁金所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1,丁×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039号原告丁×1,男,1985年4月1日出生。被告丁×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1诉被告丁×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1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丁×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