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毛义才、翟祥英、郭婷婷、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伟,毛义才,翟祥英,郭婷婷,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伟,襄阳市人。被执行人:毛义才,枣阳市人。被执行人:翟祥英,枣阳市人。被执行人:郭婷婷,枣阳市人。被执行人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婷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宏伟与毛义才、翟祥英、郭婷婷、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义才、翟祥英、郭婷婷、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