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郑兴木,郑兴柱,张小平,阮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14-1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陈玮被执行人: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木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肖家守,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朱莉丽,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郑兴木,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兴柱,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阮梅珍,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479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郑兴木、郑兴柱、张小平、阮梅珍自动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郑兴木、郑兴柱、张小平、阮梅珍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归还贷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执行依据计算)。二、被执行人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郑兴木、郑兴柱、张小平、阮梅珍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85812元及本案执行费77780.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郑兴木、郑兴柱、张小平、阮梅珍存款104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