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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谢伟涛与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涛,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03号原告:谢伟涛,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辉,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谢伟涛诉被告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谢伟涛以被告梁辉已向其偿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伟涛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伟涛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