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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黎平与周伟荣、韩爱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陆黎平,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周伟荣,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韩爱梅,女,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机场路东新梗村。法定代表人周伟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湖通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交通路南端育才小学对面1号楼101-106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湖通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新建东路28号-1。法定代表人周伟荣,该公司总经理。陆黎平与周伟荣、韩爱梅、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金湖通联置业有限公司、金湖通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民初字第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2022076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提示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公函。该公函载明:周伟荣涉嫌合同诈骗案,涉及涉案财物为金湖县通联物流园内房地产。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已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并于同年立案侦查。并要求本院中止拍卖金湖县通联物流园内的房地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申请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民初字第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申请续查封,须于本院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水天庆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