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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时光申请执行帅义云、刘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时光,帅义云,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郭时光,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帅义云,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刘志平,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时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帅义云、刘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