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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无固定职业。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抓获,同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戴某邀约余帮(已判决)、余成(另案处理)找网吧偷电脑硬件卖钱。当日晚11时许,三人来到花桥镇胜利网吧,趁被害人潘某睡觉之机,余帮、余成假装上网做掩护,戴某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网吧一楼18台电脑机箱撬开,盗走电脑主机内的CPU、硬盘、内存条、显卡等配件。戴某将盗窃的物品偷出网吧后,余帮、余成继续在网吧上网,潘某妻子发现被盗后,将余帮、余成抓获,然后让余帮打电话给戴某,让其将被盗物品送回,戴某将被盗物品送到潘某家后门处。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106元。余帮、余成共赔偿潘某1万元。2016年4月8日戴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同案人供述;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3)鄂武穴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3)湖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资料;被告人戴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