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林沈相、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林沈相,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91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47B。主要负责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淑冬,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沈相,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巴艚社区文卫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9018-3。法定代表人:林圣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林沈相、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林沈相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9965.14元,利息(截止2016年8月7日利息为31763.8元。另以本金399965.1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8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滞纳金113859.2元,合计暂计545588.14元;2.依法判决被告林沈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林沈相所抵押的(浙苍)船登(权)(2014)HY-100205号船舶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7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依法判决被告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1日,被告林沈相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以下简称福农卡),并填写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同时在申请人栏签字并声明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林沈相发放了卡号为62×××25的福农卡。2014年9月5日,被告林沈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渔字0121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林沈相将自己所有的(浙苍)船登(权)(2014)HY-100205号船舶设立抵押,为基于与原告之间自2014年9月5日起2016年9月5日止所产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73万元。双方于2014年9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3月26日,被告林沈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苍营字利民008号《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约定:大额分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手续费费率为使用贷款金额的7.2%,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28800元,采取一次性支付手续费。逾期透支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借款人偿还大额分期贷款时,按照先归还逾期款项(包括: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后还当期透支款的顺序进行。因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下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用、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同时,被告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苍营字利民008号《信用卡大额分期保证合同》,为该笔《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分期手续费(包括透支息、滞纳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林沈相于2015年4月2日一次性刷卡消费40万元,现尚欠原告透支本金399965.14元,利息及滞纳金均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沈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9965.14及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若林沈相未按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林沈相名下的浙苍渔00304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浙苍)船登(权)(2014)HY-100205号,渔船编码3303272001080011〕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4年渔字0121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73万元为限;三、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林沈相追偿;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138元,林沈相、苍南县巴曹利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