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7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洪林、张丽丽、大连云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洪林,张丽丽,大连云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76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男被申请人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洪林,男被申请人张丽丽,女被申请人大连云翔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洪林、被告张丽丽、被告大连云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辽0211民初7619号民事裁定。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丽丽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美林园529-2-4-2号以及被申请人刘洪林名下辽B863**号奥迪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丽丽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美林园529-2-4-2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洪林名下奥迪牌辽B863**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