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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吕先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先富,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197号申请人:吕先富,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老君滩乡法定代表人:全学阳申请人吕先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会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2015)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先富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3455.27元,执行费100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无果。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已停工停产两年多,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吕先富,申请人吕先富已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有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2015)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