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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嘉敏,谭晓锋,胡欢荣,谢翠兰,黎嘉敏,司徒淑雯等与开平市长沙喝茶区饮品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嘉敏,谭晓锋,胡欢荣,谢某,黎嘉敏,司徒淑雯,梁剑富,开平市长沙喝茶去饮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33号申请人周嘉敏,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125。申请人谭晓锋,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43X。申请人胡欢荣,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611。申请人谢某。申请人黎嘉敏,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321。申请人司徒淑雯,女,汉族,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身份证号码:×××5466。申请人梁剑富,男,汉族,住开平市。被申请人开平市长沙喝茶去饮品店,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桥东路23号海怡园1幢首层110、111、112号铺位。经营者:梁冠乔。申请人周嘉敏等7人于2016年9月30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平市长沙喝茶去饮品店的财产在价值1471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人愿意互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嘉敏等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市长沙喝茶去饮品店银行存款147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67元,本院已同意申请人周嘉敏等7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梁玉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