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党国英与李秀山、刘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英,李秀山,刘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1529号原告:党国英,女,生于1952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告:李秀山,男,生于1955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告:刘德平,男,生于1967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原告党国英与被告李秀山、刘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党国英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故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撒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海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