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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花与被告王同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王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507号原告李桂花,女,汉族,1957年6月1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王同川,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同川的户籍住所地,故法院无法向被告王同川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此,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