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8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邓守全与朱贵荣、赵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守全,朱贵荣,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邓守全,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周耀珍。委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贵荣,无业。被执行人赵娜,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守全与被执行人朱贵荣、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528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贵荣、赵娜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秋潭路12号(东方花园二期)B座2407室房屋(登记姓名:赵娜)。申请执行人邓守全已向本院提供由其妻周耀珍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作为本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贵荣、赵娜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秋潭路12号(东方花园二期)B座2407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16689,登记姓名:赵娜),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执行人邓守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其妻周耀珍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