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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嘉善天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嘉善新海阔天空休闲浴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新海阔天空休闲浴场,嘉善天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新海阔天空休闲浴场。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号。经营者:陈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惠荣、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天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敏浩。上诉人嘉善新海阔天空休闲浴场(以下简称海阔天空浴场)因与被上诉人嘉善天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中,上诉人海阔天空浴场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阔天空浴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善新海阔天空休闲浴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上诉人嘉善新海阔天空休闲浴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坤审 判 员  倪勤代理审判员  周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