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刑初25号自诉人张某,男,1948年4月1日出生,陵川县人,汉族,农民。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陵川县人,汉族,农民。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以法院、公安局、政府等部门做工作,被告人吴某已将女儿的棺椁迁出住宅为由,自愿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2016年10月8日,自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