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6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温世平、胡月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董成安,彭祥班,温世平,连红芬,陈玉桂,胡月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蔚,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成安,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被执行人彭祥班,男,汉族,1965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温世平,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被执行人连红芬,女,汉族,1982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陈玉桂,女,汉族,1968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胡月桃,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董成安、彭祥班、温世平、连红芬、陈玉桂、胡月桃金融借款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董成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87万元、利息87259.84元、罚金3103.75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彭祥班、温世平、连红芬、陈玉桂、胡月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董成安名下登记一套位于建邺区松花江西街66号1幢二单元304室房产,本院轮候查封,彭祥班名下登记一套位于建邺区松花江西街66号1幢一单元301室房产,本院第一查封,经协调委托建邺区法院拍卖,温世平名下登记一辆牌号苏A×××××小型汽车,本院查封未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齐 海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