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7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上海春照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上海春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238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号五楼681室。法定代表人:陈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上海春照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丕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