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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汪府臣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刑初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府臣,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双清区。2003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07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至今。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府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志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府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汪府臣在其居住的邵阳市大祥区马鞍石附近的家中,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毒品海洛因约0.05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同年11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汪府臣在家中再次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0.05克毒品海洛因,吸毒人员任某某以帮被告人汪府臣装修厨房为由要求从工钱里扣除毒资而没有当场支付现金,并在其家中卧室里吸食毒品。2015年11月下旬某一天的15时许,被告人汪府臣在自己家中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匡某某毒品海洛因约0.05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同年11月28日下午15时,被告人汪府臣又在家中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匡某某毒品海洛因约0.05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同年11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汪府臣在家中以50元价格贩卖吸毒人员匡某某毒品海洛因0.05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汪府臣在家中以50元价格再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匡某某毒品海洛因约0.05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之后吸毒人员任某某也来到被告人汪府臣家中,并与汪府臣、金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场将上述四人抓获,并在被告人汪府臣家中搜缴了0.12克白色粉末物,经理化检验鉴定:该被搜缴的白色粉末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府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任某某、匡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尿检报告、提取及称重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汪府臣的户籍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府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汪府臣在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府臣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且又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均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汪府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府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汪府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美香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苏佳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