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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建华、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78年1月5日,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79年3月16日,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陈建华申请李亚军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李亚军应支付申请人陈建华案款596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亚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