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秋艳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艳,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386号原告:刘秋艳。被告:李燕,女,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艳与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原告刘秋艳负担。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