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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秋艳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艳,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386号原告:刘秋艳。被告:李燕,女,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艳与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原告刘秋艳负担。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