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成诉被告来雅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成,来雅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719号原告李继成,男,1969年9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司晓诚,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雅凤,女,1963年4月5日生。原告李继成诉被告来雅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李继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