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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开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公司,石开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203号申请人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开举,男,1969年12月6日生,侗族,榕江县人,住榕江县。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2632执2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石开举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的账上存款余额人民币1332元。现因被执行人石开举主动履行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东民终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石开举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的账上存款余额人民币133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志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茹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