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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7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银妹与柏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妹,柏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7217号原告:徐银妹,女,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柏洪杰,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徐银妹诉被告柏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原告徐银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美华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人民陪审员  吕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