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丽莉与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莉,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2364号原告:陈丽莉,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方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系陈丽莉丈夫,被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莉诉被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莉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成和被告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飞、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莉诉称:本人所有的车辆牌号皖D×××××号别克凯越轿车,于2015年6月28日晚按照物业保安的要求停放在小区南门5号车库内入口北侧第1号车位,次日发现车辆在车库内被淹没,车辆长时间泡水,导致各类电子元件及车内相关物品受损,后经保险公司评估车辆推定全损。由于物业不及时修葺房屋,因质量及维护不到位产生房屋较大损失,因此在纠纷中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在小区车库被淹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原告将车开出,也未及时采取排水措施,未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被告的不作为严重侵害业主的权益,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其不作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4365.23元(含车辆损失14132元、车辆保险损失3214.23元、车辆内部装修5019元、误工交通费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没有义务赔偿损失;2、原告各项损失均是不可抗力造成,造成原告损失是因为市政管理排水不畅和山洪造成的;3、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4、误工费、交通费、车内装修费是间接损失,不应赔偿;5、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协议,没有交纳相关费用,也没有停在自己的车位上;原告诉状所称不属实,没有证据证明是我公司工作人员让原告车辆停放在车库内。原告陈丽莉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房屋购买合同复印件、车位转让合同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系金地滟澜山业主并履行业主义务。证据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属于原告所有。证据三、保险交费单复印件、退费证明复印件,证明下一年度保险及交强险已经交纳,因车损生效保险而导致的损失。证据四、完税购车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证明车辆购买价值、使用年限。证据五、车内装饰清单,证明车辆损失程度和内饰损失情况。证据六、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复印件,证明车辆推定全损及赔偿金额。证据七、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八、被告工商注册信息,证明被告身份。证据九、滟澜山小区业主联名证明复印件,证明车辆被淹当晚,业主按照物业要求将车驶入地库,但其后物业的完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工作态度导致业主车辆受损。证据十、淮南市气象局预警文件,证明淮南市气象局在大雨前早已发布橙色预警,而物业对于此置若罔闻,没有任何应急预案,足以证明物业失职不作为。并非不可预知,不可抗力。证据十一、2013年被淹宝马车主证言,证明地库早有被淹实例,而物业没有任何预警措施,以及被淹后完全不作为。证据十二、业主范莹莹报警电话记录,证明水淹车库当天上午,物业没有任何应急手段,是业主自己拨打了消防报警电话,才开始进行车库排水。证据十三、金地滟澜山小区被淹部分车辆统计3张,证明29日当晚被淹业主车辆数量之大,物业明显渎职,未尽通知义务。证据十四、8号车库视频证据,证明物业人员不作为及明显做伪证。证据十五、被告提供视频概要及说明,证明物业人员不作为及明显做伪证。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是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若是真实的,也是间接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另车辆没有停在指定位置,已经构成违约。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四,是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若是真实的,也是间接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另车辆没有停在指定位置,已经构成违约。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五,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车辆损失情况;无法证实购买物品放置在车里。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是真实的,保险公司已经全价赔偿。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七,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八,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九,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无法证明签字的人是业主。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真实性无异议;但预测时间是6月26、27日,不能证实不是不可抗力。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法考证;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二,无法证实物业没有采取措施;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打了18个小时的电话不符合常理。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三,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四,原告车辆在5号车库被淹,与8号车库无关。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五,不能算证据,只能算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证据二、气象资料,证明:1、淮南气象局对当日暴雨进行了定性;2、暴雨是不可预见的。证据三、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报、城建函字第2015(47)号文件,证明市政管网排水倒灌,被告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证据四、陈丽莉前期物业合同复印件及管理规约复印件,证明停车费是不包括在物业费范围内,没有缴纳费用。证据五、视频资料,证明车辆被淹是因为山洪暴发、市政管网排水倒灌。证据六、证人证言(陈某、潘某、耿某、庞某),证明所有地库有排水系统;工作人员事发时有抢救措施;水的来源是市政管道和山洪,过错方不在被告。陈丽莉的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是不可抗力,也不是山洪。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并非不可抗力。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四,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被告不作为。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六,证人均是金地物业下属职工,真实性有异议;证词相互前后矛盾。因证人与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丽莉居住在金地滟澜山96号楼603房屋,系金地滟澜山小区业主,被告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系金地滟澜山小区物业管理者。陈丽莉丈夫方成(甲方)与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对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房屋与管理;遇到突发事件能及时报警,有应急处理计划、措施,并努力防止事态恶化,协助保护现场;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用请参见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场(库)车辆收费标准等事项。并签订《临时管理规约》。2015年6月28日晚,陈丽莉将其所有的皖D×××××号别克凯越轿车停放在金地滟澜山小区5号地下车库,次日早晨,天降暴雨(气象资料证实淮南市三和镇累计降水142.0毫米)大量雨水涌进5号地下车库,造成陈丽莉车辆被淹,后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采取排水等措施进行施救,将车库水排完。陈丽莉所有的皖D×××××号别克凯越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车损险,经保险公司定损为7516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全额赔付陈丽莉车辆损失75168元(车辆由保险公司收回)。另查明,2014年7月1日,陈丽莉所有皖D×××××号别克凯越轿车缴纳车辆购置税8300元。陈丽莉丈夫方成购买金地.滟澜山6号地库,车位编号为42。陈丽莉未缴纳2015年物业费,也未缴纳停车费用,双方也未签订车位管理服务协议。2015年6月1日,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城建函[2015]47号“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山南新区积水隐患汛前应急处理意见通知”。同年6月2日,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简报“关于2015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整治工作督查通报”。气象资料证实:2015年6月29日淮南市三和镇累计降水142.0毫米。其中降水集中时段为29日04时至07时降水为109.2毫米,属该地区历史所罕见,为50年一遇。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陈丽莉系金地滟澜山业主,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陈丽莉将车辆停放在5号地下车库,双方未签订保管合同,也未缴纳保管费用,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对涉案地下车库有管理义务,平时应对地下车库挡水、排水等方面做好相应防范,提前准备好应急设备,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2015年6月29日早晨,天降暴雨,由于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没有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疏于管理、检查,未尽到相关职责,未及时有效的通知业主将车移走,后物业公司虽采取了一些排水措施,但未能有效的堵住大量雨水进入车库,致陈丽莉所有的车辆被淹。但陈丽莉未缴纳停车费用,双方也未签订车位管理服务协议,因此,双方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对该车没有管理义务。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用参见物价部门批准的车辆收费标准,然陈丽莉未缴纳停车费用,双方未有权利义务关系,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对该车没有管理义务,因此,新地物业公司淮南分公司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且陈丽莉所有的皖D×××××号别克凯越轿车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全额赔付75168元。陈丽莉主张车辆损失14132元,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保险损失3214.23元,系车辆的必然支出,与车辆被水淹无因果关系;其主张车辆内部装修5019元,未提供相关票据;其主张误工、交通费用20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对原告陈丽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丽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陈丽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金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丹萍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