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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曾鹏,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海军,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安市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226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鹏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纠纷款398175.00元(注:其中执行费5786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査:被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营业部开设有账户且有存歀,账户名称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三柳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账号:45×××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户名称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三柳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账号为:45×××16内的存款398175.00元,划拨至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莫绿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