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叶佐坑与田琼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佐坑,田琼明,庄纺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佐坑,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琼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庄纺妹,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上诉人叶佐坑因与被上诉人田琼明、原审被告庄纺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叶佐坑上诉主张,虽本案借款借据中有特别约定(凡因本次借款发生任何纠纷必须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借款借据系被上诉人事先制作的,前述约定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实际上只是被上诉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且整个借款借据属于格式条款,该约定限制了上诉人的权利,明显有失公允,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庄纺妹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99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所涉借款借据中特别约定:“凡因本次借款发生任何纠纷必须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该协议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叶佐坑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晨(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