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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新民诉被告大同市城区远大门窗装饰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民,大同市城区远大门窗装饰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486号原告:孟新民,男,汉族,1952年5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城区远大门窗装饰部,住所地:城区新建西路齿欣花园10楼8号商铺(清远西街)。法人代表:樊志清。原告孟新民诉被告大同市城区远大门窗装饰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孟新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合法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20元,其余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建芳张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