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分银诉罗怀彬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分银,罗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5执83号申请执行人田分银。被执行人罗怀彬。本院在执行(2015)麻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即请人田分银申请执行罗怀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分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放弃申请执行权利,要求法院不再执行,是其对自己享有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治 泉审判员 罗 桂 莲审判员 蒙 春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