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字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文财与被执行人吕国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财,吕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字272号申请执行人姜文财,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西城镇英民村。被执行人吕国伟,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克山县曙光乡庄河村。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姜文财与被执行人吕国伟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姜文财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