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行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金山诉昌图县宗教管理局行政处理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山,昌图县宗教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行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山,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宗教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38号。法定代表人周树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系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张金山因昌图县宗教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理意见一案,不服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张金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11月9日下发的《关于张金山反映昌图基督教堂选举问题不合法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宗教信仰的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给张金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金山上诉称:上诉人诉讼请求非常明确且具体,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11月9日下发的《处理意见》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行初7号行政裁定,并依法责成银州区法院审理本案作出实体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张金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处理意见》,因涉及宗教信仰的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金山的起诉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条款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楠审 判 员 单兴义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