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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蓟县出头岭镇西梁各庄村民委员会与龚永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出头岭镇西梁各庄村民委员会,龚永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951号原告蓟县出头岭镇西梁各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清,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永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委托代理人郭树美(被告妻子),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出头岭镇西梁各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龚永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蓟县出头岭镇西梁各庄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马志群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