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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关艳玲与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艳玲,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1888号原告关艳玲,女,汉族,1955年3月2日生,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宋洋,男,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原告关艳玲与被告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艳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宋洋支付其父宋天祥所欠外债57100元。事实和理由:通过中间人陈松玲介绍,宋洋之父宋天祥于2015年4月30日从关艳玲处借款2500元,2016年3月30日借款32000元,2016年3月30日借款22600元,共计57100元。宋天祥于2016年5月23日死亡,其生前是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中心小学的教师,现宋天祥有20个月的工资、住房公积金、承包的土地和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刘家村14组的住房,以上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为宋洋。现关艳玲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被告宋洋未出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洋之父宋天祥于2015年4月30日从关艳玲处借款2500元,2016年3月30日借款32000元,2016年3月30日借款22600元,共借款57100元。宋天祥于2016年5月23日死亡,其生前是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中心小学的教师,其妻温淑清于2016年1月死亡,宋天祥、温淑清��后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宋洋;宋天祥、温淑清的父母先于二人死亡,现宋天祥、温淑清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宋洋一人。本院认为,关艳玲与宋天祥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欠条在卷为凭,宋天祥从关艳玲处所借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宋天祥与温淑清为共同债务人,现均已死亡,二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宋洋,宋洋应在父母的遗产范围内对所欠关艳玲的债务进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宋洋在其父母宋天祥、温淑清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宋天祥、温淑清所欠关艳玲的借款571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保全费440元,由被告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