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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肖某某、界某某、界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肖某某,界某某,界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385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肖某某。被告:界某某,系第一被告之子。被告:界某甲,系第一被告之女。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界某某、界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