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肖某某、界某某、界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肖某某,界某某,界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385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肖某某。被告:界某某,系第一被告之子。被告:界某甲,系第一被告之女。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界某某、界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