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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韦孔建、许天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孔建,许天榕,张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504号申请人:韦孔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许天榕,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张小莉,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韦孔建与许天榕、张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天榕、张小莉价值72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韦孔建与巫金花提供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钟林南里11号403室房产作为担保(厦国土房证第0085749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孔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天榕、张小莉价值72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韦孔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字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