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焰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焰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700号申请人: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鸿亮,该公司综合部经理。被申请人:徐焰根,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西公司)与徐焰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西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焰根坐落于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寿东路淮矿白马商业广场2栋303号商铺予以查封。淮西公司以其开发的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寿东路淮矿白马商业广场8栋301、302号商铺(面积858.32平方米,金额514992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徐焰根坐落于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寿东路淮矿白马商业广场2栋303号商铺;2、查封淮西公司开发的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寿东路淮矿白马商业广场8栋301、302号商铺(面积858.32平方米,金额5149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