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满堂与被告漳平市弘辉矿业有限公司、叶云垒、叶伟群、林钢志、章文敏、林素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满堂,漳平市弘辉矿业有限公司,叶云垒,叶伟群,林钢志,章文敏,林素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011号原告:蒋满堂,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弘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叶云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叶云垒,男,汉族,1953年1月22日出生,住永春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仁,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银,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伟群,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永春县。被告:林钢志,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永春县。被告:章文敏,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永春县。被告:林素玉,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永春县。原告蒋满堂与被告漳平市弘辉矿业有限公司、叶云垒、叶伟群、林钢志、章文敏、林素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蒋满堂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满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满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710元,由原告蒋满堂负担。审 判 长 陈 霖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人民陪审员 卢永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赖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