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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于桂兰与杜景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兰,杜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于桂兰,女,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滨河委47组被执行人杜景忠,男,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德惠市站前街曙光路。于桂兰与杜景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的(2008)德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景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桂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