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财保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现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721号之一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中,男,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李现志,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吉0722财保7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现志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里的127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