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海伟与深圳永辰科技有限公司刘树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伟,深圳永辰科技有限公司,刘树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489号原告:张海伟,男,汉族,1982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梅县。被告:深圳永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丽山路硅谷大学城创业园e区133号。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被告:刘树全,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伟诉被告深圳永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树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俊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