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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与汤德付、汤成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汤德付,汤成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653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被告:汤德付,男,1953年0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汤成香,男,1978年0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汤德付、汤成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媛 来源:百度“”